俗語有云,好生不如好死。有曾患癌長者希望在生命盡頭將至時,有尊嚴地離開,冀有能力時自決拒絕維生治療,欲下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簡稱AD),但奔走一年卻不受理。有醫管局委員認為,香港可考慮參考英國做法,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賦予其法律效力。
77歲的吳福慧(Peter)前年發現大便有隱血,在公院照胃後發現早期胃癌,需入院動手術切除。雖然現已康復,但在那20多天的住院裏,他目睹種種可悲景象。
他憶述,當時鄰近的病人因病半夜常嗌痛,又會大叫想死等,但醫護人員所做的就是將其手腳綁住,更換來職員一句:「阿叔,你入得來醫院,想死都幾難!」醫院另一80多歲長者早上7時多排出大便,但直至食早餐,都沒有護士有空幫他換尿片,只能乾等一小時。
Peter直言無法接受,亦不想再住院重演痛苦經歷,他從電視上得悉預設醫療指示後,即上非牟利機構及醫管局的網站詳細閱讀和下載預設醫療指示表格。
無奈地,他在一年內前後7次親身到政府診所、灣仔長者中心及東區醫院多次請求協助,都沒有人願意受理他的個案,其中有公院腸胃科醫生對他說︰「遲些吧,你還那麼健康。」
他亦曾發電郵給醫管局、東區醫院、灣仔長者中心及立法會議員,說明情況及表達簽預設醫療指示意願,僅獲東區醫院回覆,電郵亦只重申香港現時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但醫管局有特定表格。
Peter認為,現行做法不鼓勵市民簽預設醫療指示,又質疑私營機構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是否受政府認可。另外,醫護太忙,沒時間兼顧預設醫療指示表格,致他簽預設醫療指示事件一拖再拖。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承認,醫管局目前透過預先照顧計劃,優先協助嚴重或後期病患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對於相對健康人士,則值得商榷。不過以Peter個案而言,因他曾經歷癌病,鄭認為醫生應盡量幫忙,與他傾談,以做出穩妥決定。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區結成解釋,如健康人士太早簽預設醫療指示,未有計算將來醫療發展變化,加上未經歷嚴重疾病,醫生可能擔心簽預設醫療指示未必是一個「知情決定」。
不過,區認為問題如不解決,恐反彈壓力給前綫醫護人員,如增加投訴,減低士氣,影響醫患關係,亦會因不必要搶救增加醫護成本。
至於私營機構簽署的表格是否受認可,謝俊仁表示,所有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均受普通法認可,但鼓勵有需要使用公院服務簽署的市民於醫管局再簽一份預設醫療指示表格,以便一目了然地紀錄於病人管理資料庫。
謝表示,假如市民在不清醒狀態下被送至公院,不論他在何處簽預設醫療指示,只要醫生認為指示屬有效及通用,應以病人意願為先。「有效」定義為病人對預設醫療指示有足夠理解、預設醫療指示指示清晰;「通用」為預設醫療指示已到達生效情況,包括病人已達末期、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及出現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