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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院舍護理
安老院舍內發生、可導致長者人身傷害的常見意外

意外時有發生,任何人亦有機會遇上;涉及人身傷害的索償案件,其本質和情況可存在重大差異。若某人受傷或死亡的原因,完全或部分與另一人或代理人的失誤有關,傷者便可採取法律行動,就人身傷害向失誤一方索償。
滑倒或跌倒意外

處所佔用人對所有訪客均負有責任,不論訪客是獲邀或獲准到訪,佔用人須在合理情況下,確保訪客安全。

發生滑倒意外並不足以證明處所佔用人疏忽;傷者負有舉證責任,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證明滑倒意外是由處所佔用人一方疏忽引致。

處所佔用人並沒有絕對責任,確保地面在任何時候都乾爽清潔,佔用人亦沒可能安排員工,長期駐守在指定範圍,留意地面是否有液體,並在發現時立即清理。不過,法例規定佔用人須設立合理而完善的制度來清潔處所,並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以確保清潔得宜,保障訪客安全。舉例說,在雨天保持商場入口地面乾爽並不可行,但只要處所佔用人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處所安全,例如設置警告標示,提醒訪客地面濕滑,並安排員工定期抹地(這亦必然取決於個別情況的環境及合理性),處所佔用人便算是已盡其責。
疏忽照顧長者

普遍而言,如某人疏忽,即表示他/她沒有在特定情況下履行照顧的責任,但是否構成疏忽,則須視乎個別案件而定。疏忽可包括沒有做到應做的、做了不應做的,或誤以另一種方法做同一件事。

安老院舍對留宿其中的長者負有「謹慎責任」,為長者提供合理的照料,照顧他們的需要。安老院舍須格外小心,以防止任何可合理地預見的疏忽行為發生,以免長者的身體或財物受損害。

不過,即使有意外發生,亦不足以證明安老院疏忽。受傷的長者負有舉證責任,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證明意外是由安老院或其職員的失誤引致。就人身傷害案件進行舉證,可建基於不同因由,包括疏忽、侵犯他人(例如襲擊他人身體)、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合約責任。長者亦可向故意傷害他們的人,申索金錢賠償;但如何意外並不涉及任何人的失誤或疏忽,傷者便沒有因由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
遭受安老院舍其他住客襲擊

如受害人能證明被告向他蓄意或罔顧後果地施襲,被告侵犯他人的指控便告成立。

在任何情況下,您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告知您的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律師亦可代為跟進所有涉及人身傷害索償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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